关于向浙江中国计量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的相关免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杭州宋都公益基金会等317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6号)文件规定,我校浙江中国计量学院教育基金会是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杭州宋都公益基金会等317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6号).pdf